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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解读(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9 】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偿还贷款负担,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相关政策做如下解读。

政策总体概况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符合本细则规定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如符合《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关于鼓励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奖励办法》(民大校发﹝2007﹞63号)的有关规定,将同时获得学校颁发的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奖励。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细则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为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院系负责协助开展此项工作。

第五条本文中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协培等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学习成绩优良,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三)学业成绩单(加盖院系、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公章);

(四)本人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诚信意识、纪律表现等方面的个人品德评价书(附件2)。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传。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各院系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

(二)毕业生申请。毕业生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即第七条中前三项所指材料。

(三)院系初审。院系负责审核毕业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第七条第四项所指材料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或研究生工作部,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25日。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确定“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推荐名单”,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计汇总并向全校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每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在“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推荐名单”之列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可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推荐获国家代偿资助毕业生名额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总数的8%。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程序

第十条学校对取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资助:

(一)学校公布获资助名单。学校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名单后,向全校进行公布,并通知毕业生领取《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获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通知书》(附件3)和《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函》(附件4)。

(二)学校将资助名单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三)毕业生向就业单位寄送函件。毕业生接到通知后,向就业单位寄送《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致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函》(以下简称《致就业单位的函》),向其人事部门汇报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相关事宜,并要求就业单位于当年8月31日前返回《致就业单位的函》中要求的相关信息。

(四)实施资助。代偿资金将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拨付至学校,学校将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五)第二年、第三年在收到毕业生寄送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后继续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二)有权了解本人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进度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义务

(一)有义务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爱岗敬业、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二)有义务向就业单位主动告知所获资助情况,在接到学校获资助通知后向就业单位寄送《致就业单位的函》,向其人事部门汇报受资助的具体事宜;

(三)有义务定期向学校汇报在职在岗情况,在毕业后第二年开始至三年基层服务期结束止,于每年6月1日之前向学校寄送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

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之后凭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到就业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如毕业生出现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或拒不全额返还就业奖学金而提前离岗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协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并协助与就业单位联系,收回已代偿的资金。

助学服务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助学服务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毕业生提交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报送、档案建立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将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三)建立与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

(四)监督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学生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代为收缴其返还的代偿资金,并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毕业生代偿资助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获毕业生的工作在岗情况,并在第二年、第三年的每年6月30日前将获资助毕业生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搜集、发布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信息;

(二)负责审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签署单位的就业单位和工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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