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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9 】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研究生出国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现就我校《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民大校发[2002] 306号)中欠缺的公派出国研究生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去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在籍研究生以及申报联合培养的我校在籍博士研究生。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留学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事务。信守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有关协议及与学校签订的《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研究生公派出国承诺书》。

第二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深入了解国外留学单位课题合作者或导师业务特长的基础上,制定明确可行的出国留学计划书,经我校所在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审核,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留学期间一般不允许调整留学单位。

第三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按照我校所在专业导师或导师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国内导师递交研修报告和专业学习进展情况,取得相关的指导和帮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研究生院提交研修报告和专业学习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学术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如果与获得资助有关,则应在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或说明“本论文/研究项目/科研成果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第五条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出国前或回国后如果按照其在我校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获得我校相应学历层次(硕士、博士)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出国留学计划书所修国外留学单位相关专业课程及学分,可抵作其在我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和学分。

第六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前应办理下列事务:

1、提交在校期间各项应缴费用的缴清证明;

2、签署《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研究生公派出国承诺书》;

3、办理保留学籍、延期答辩、户档留存等手续;

4、取得研究生院开具的同意派出函。

第七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并在回国后2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办理学籍恢复手续;逾期回国或逾期不报到办理学籍恢复手续者取消我校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国或需提前回国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和国内外导师协商并征得同意,然后向当地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等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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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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