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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9 】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团结,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破坏校纪校规的在校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依法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者(经审查无不法行为者除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以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如数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作案数值较大(超过200元)或作案三次以上,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作案数值较小(2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对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举,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出售他人重要电子数据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于阻扰、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扰、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以匿名信、大小字报、BBS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除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及宿舍家具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其他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非故意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或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刀、械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串通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当事人犯以上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处理打架过程中,以金钱或以其它形式私下“了结”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或因吸烟等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废弃物等,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或宿舍附近吹打弹唱、喧哗打闹、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赔偿并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包括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研究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上课,或未按时注册者,累计达到一定天数或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5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抄袭他人著作、文章及其他学术、科研成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擅自结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破坏环境卫生或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折损花木、胡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周围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和自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教室举行舞会或进行其它有碍学习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屡教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均无资格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比,已获得当年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者,学校有权追回其所获全部奖学金额、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学位。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三)违纪研究生受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并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有突出贡献者;

(3)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处分者。

(二)应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权限与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经院(系、所、部)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批并公布。

(二)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并报北京市教委、教育部备案。

(三)保卫部、公寓管理部、校医院、图书馆、餐饮服务部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调查材料一并转送研究生所在的院(系、所、部),有关院(系、所、部)应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四)各院(系、所、部)处理研究生违纪事件,应严格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处分等级。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有权要求院(系、所、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由院(系、所、部)送达研究生本人,并须有研究生本人一式三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以书面或文字形式在全校或院(系、所、部)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决定。

第三十条 处分学生要严肃、慎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或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保留不同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经复查发现处分有误或不当,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重新处理。

本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给予本校研究生任何纪律处分,均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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