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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我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一个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组(以下简称导师组)是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集体指导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导师组成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自觉遵守“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社会言行担责任”的原则,在教学活动和对研究生思想教育中,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教育贯穿到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全过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人民,坚定理想信念,立志成才,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政治、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状况,每学期至少两次与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深入的谈话,沟通思想,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参与处理相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安排下,完成相关工作,把好入门关,挑选合格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负责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共同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合作,共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各校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等违背学术规范行为。

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确定研究对象,组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质量和进展情况以及最后预审和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如出现学习成绩或学位论文等达不到相关标准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应将拟定的指导措施报院系备案。若长时间离校(一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应更换导师。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具有正高职称的我校在岗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提出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具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在申请专业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已毕业,培养质量良好。

(三)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申请人所从事的科研、教学工作以及科研成果必须与所申请专业领域一致,并有与申请招生专业一致的科研项目,且有足够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连续使用的经费支持。

(五)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六)各单位需根据所属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该文件基础上提出不低于同类高水平学科标准的新增博士导师教师基本条件,包括学术成果(论文、著作、获奖、专利等)、课题数量、经费等,制定实施细则,报学位办备案。

(七)新增博士生导师的年龄,按照学校岗位评聘工作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教职工退(离)休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9】504号)执行,原则上以退休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为限

第二十三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申请专业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教授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各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教授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结果由单位公示。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将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连同《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确认情况说明在规定期限之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若在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过程中有各类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具有副高职称的我校在岗人员,有两年以上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级职称者,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提出申请。新增硕士生导师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活力,每年完成所在岗位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所从事的科研、教学工作,以及科研成果必须与所申请专业领域一致。有一定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三)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五)各单位可根据所属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该文件基础上提出不低于同类高水平学科标准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包括学术成果(论文、著作、获奖、专利等)、课题数量、经费等,制定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六)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年龄,按照学校岗位评聘工作中《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教职工退(离)休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9】504号)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退休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为限。

第二十五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申请专业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教授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各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教授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结果由单位公示。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将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连同《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确认情况说明在规定期限之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若在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过程中有各类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专业管理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跨专业培养研究生,只能在同一专业培养各层级的研究生。如需转专业培养研究生,需填写《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研究生指导教师转专业招生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招生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由申请招生专业所在教授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后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原招生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调入人员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管理

调入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获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资格,持原单位开具的导师资格证明,经我校相关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调入人员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外聘人员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管理

外单位人员申请担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须为我校协作共建单位教授、副教授,应提供充分表明其与所申请的学位授权点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材料,其审核程序、基本条件及管理办法与校内人员相同,由相关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将《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须与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不能单独招生。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培养单位每年须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不低于同类高水平学科标准的包括学术成果(论文、著作、获奖、专利等)、课题数量、经费等具体要求的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实施细则。并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将审核通过的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举报,如单位审核不严,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提交审核材料中存在欺瞒、造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年龄,按照学校岗位评聘工作中《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教职工退(离)休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9】504号)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退休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为限。

第五章 培训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接受培训,以便全面了解国家和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可以兼获不同层次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任何时候如被发现有剽窃作伪等各类学术不端现象,一经认定,将取消其学位并予以公告,若系获奖论文,将追回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已获得的物质奖励,并对已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减少招生名额、通报批评、停止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减少教学工作量。

(二)对所指导研究生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灌输错误政治观点。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或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查中成绩不合格的。

(六)违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以上所列情形,学校将组成专门调查组,一经证实,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导师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招生资格或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如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权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文件中表述与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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